為了有效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提出「振興經濟新方案」,內容涵蓋發放消費券、擴大公共建設、推動都市更新、鼓勵民間投資,以及產業再造等。近日裁定通過的「消費券」發放,預估可望對97年下半年及98年之經濟成長有所助益,並將連同其他所需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提出「促進消費─發放消費券」報告,透過發放消費券所產生的效益,估計可增加98年經濟成長率0.64個百分點,對我國目前的經濟情勢有很大助益。
我國經濟成長向與出口息息相關,鑒於國外需求急遽萎縮,因此規劃對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3,600元的消費券,採不排富,以促進民間消費,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確有其必要,所需經費約829億元,會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籌措財源。
相關部會將縝密規劃,密切配合,包括中央銀行印製、內政部發放、金融機構兌現、財政部辦理稽核等,以期順利推動此項重大政策,並請相關機關加強宣導,同時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加強溝通。以下整理消費券相關規範事宜:
-消費券的發放:係以全國人民為對象,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得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消費券的設計: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
-消費券的使用: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消費券之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營業人於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名稱後,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
˙行政院院會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
為執行振興經濟新方案中屬發放消費券部分,行政院院會24日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請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國經濟成長向與出口息息相關,鑒於國外需求急遽萎縮,因此規劃對全國國民每人發放3,600元的消費券,以促進民間消費,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為增加發放消費券可用財源,以特別條例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法之舉債上限及預算法舉債收入不得充作經常支出之規定,由本院編列特別預算辦理,有其必要性。
劉院長同時指出,發放消費券基本上是個配套,包括刺激消費、擴大公共建設及增加民間投資等對我國目前的經濟情勢有很大的助益。發放消費券具時效性,本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建會會同相關部會加強向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說明,期儘速完成立法程序。